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十六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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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(第123章)發出的清拆令,昨日(八月二十六日)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65,000元。

第一宗個䅁涉及油麻地廣華街一幢商住大廈天台一個面積約44平方米的搭建物。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,屋宇署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24(1)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。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,故遭屋宇署檢控,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99,650元,當中89,6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。

第二宗個䅁涉及葵涌梨木道一幢商住大廈天台一個面積約43平方米的搭建物。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,屋宇署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24(1)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。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,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,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。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,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撿控,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65,350元,當中55,3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。

屋宇署發言人今日(八月二十七日)說:「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。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。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,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,包括再次提出檢控,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。」

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,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,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200,000元及監禁一年,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,另處罰款最高20,000元。

來源:政府新聞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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