讓終院裁決成香港司法公正保障

作者:資深媒體人 紀碩鳴

蔡玉玲的定罪被撤銷,香港終院裁決保住了她的言論及新聞自由。 作為香港政府和香港司法,更要清楚的是,保護的不僅僅是她的言論自由,而是香港整體。 這才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保障。

以“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”作為神聖的使命。 香港終審法院撤銷了對香港電臺《鏗鏘集》前編導、調查記者蔡玉玲在車牌查冊案的定罪。 這對崇尚新聞自由的香港,無疑是一個值得慶賀的日子,是香港新聞業追求新聞自由的一縷曙光。

還是在2020年因為新聞報導需要,蔡玉玲製作有關”元朗7.21事件”專題報導,向香港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,即透過當局註冊資料查證所有權記錄,事後她被指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。 因為在查冊申請證明書勾選用途時,蔡玉玲選擇了”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”,她被告上法庭。 原審法院和下級上訴法院裁定她有罪,罰款6000港幣,理由是這不包括她的新聞目的。 我相信,這要是在5年前根本就不算什麼事。

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,2022年11月遭駁回。 之後她再向終審法院上訴,終院6月5日做出了裁決。 一致決定推翻此前的定罪,裁定”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”排除在蔡玉玲所選的查冊用途”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”以外。 蔡玉玲的查冊用途陳述不屬於虛假陳述。

最亮眼的是法官們還表示,選擇廣義的理解是出於”憲法保護的言論和新聞自由”。 裁決後,曾經倍受困擾的蔡玉玲說,終審法院的判決強調了言論和新聞自由的重要性,”我想這是今天裁決的最大意義”。 自然,這彰顯了香港司法獨立,也還原了報導真相作為記者職責的重要意義。 這是一國兩制及《基本法》留給香港的重要核心價值,而這些卻一直被擔憂是否已經失去。

香港特首李家超在終院作出裁決後回應時指出,裁決反映了本港的公正司法制度及法治精神,確保《基本法》在香港有效履行及實踐。 特首的這個評價是有戰略意義的。 經過修例、國安法,加上三年防疫,香港的「一國兩制」信心削弱,司法獨立、新聞自由都受到詬病時,強調司法公正、履行《基本法》的具體實踐,比任何空泛的口號都管用。

今天的香港,從上到下就是缺少對仍然堅持「一國兩制」和《基本法》的實踐作詮釋。 香港回歸二十多年,中央也肯定了「一國兩制」所取得的成就,並繼續堅持這條道路走下去。 但如今看香港,與曾經實踐走過的路越來越遠。 香港很需要有類似終審法院般,站在一個高度來詮釋、理清一些司法公正和新聞自由的概念,這樣可以儘量減少誤判。

李家超還強調,特區政府會按法律行事,就終審法院裁決,聯同運輸署、運輸及物流局會、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辭,改進車牌查冊程式和指引,以符合裁決要求。

這一點也非常重要。 「詳細研究判辭」、「改進車牌查冊程式和指引」,究竟按照什麼樣的方向進行是關鍵。 是寬泛的以更為開放的態度,還是進一步收縮加大控制力度。 這對自由度減弱的香港至關重要。 我們希望終審法院的裁決,對政府決策應該是積極的,是持開放態度而不是消極收緊控制。

十年前,我還是記者時,為調查某國企所擁有的海外BVI公司數額,通過會計事務所查冊,並寫出調查報導。 報導是正面的,而且有助中央的防腐反貪。 可見,記者查閱資料撰寫報告對社會的作用並不用擔心。

當時,會計事務所並不知道我查冊是要幹什麼。 但數年後,我和會計朋友聊天,得到的資訊是,香港政府作了修正,同樣的情況已經不能再查冊了。 政府限制了很多資料的查證,這樣的亡羊補牢,實際上是限制了新聞媒體人的監督職責。

毫無疑問,政府近年收緊查冊不是因為針對新聞媒體人,而是因為有人利用查冊便利針對政府人員的「起底」活動,嚴重違反私隱等。 但這樣的違反行為在查冊得到結果後的用途是可以判斷出來的,政府不能因噎廢食。

終院裁決提到,傳媒為了公眾利益而查冊,跟為了八卦低俗趣味去查冊,兩者不能相提並論。 是告訴社會,有沒有合理理由是可以分辯出來的。 政府更應該打擊的是非法使用,而不應該是禁止新聞媒體使用。 馬克思說了,倒洗澡水,不能連帶把洗澡的嬰兒都倒掉。

這個案例歷經數年,幾輪審判,給當事人帶來的壓力可想而知,給香港新聞界帶來的困惑也不言而喻,一直到了終審法院才得以獲得公正裁決,這中間又有多少需要汲取的經驗教訓? 司法機構及政府部門又該作何反思呢? 難道真的分辯不出新聞自由和爛用查冊的界線嗎?

香港要堅定不移的堅持新聞自由,香港司法獨立是要堅持以公正為目的等等。 這些都不是掛在嘴上簡單的說說,是需要在實踐中表現出來。

終院的裁決,強調應從廣義角度,理解「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」這一車牌查冊申請理由,認為這可以體現《基本法》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的保障。 終審法院的裁決表述的都十分明確,這種對新聞自由的杆衛,對司法公正的理解是寬泛的信任而非俠窄的嚴控。 這是一個自由社會需要維護的價值。 不僅是在終審法院要得到維護,所有的法官、政府決策者都應該懂得,並自覺維護。

案件主角蔡玉玲在電臺表示,不同意特首的表述,她強調本因由社會維護的價值,不應由被告證明自己無罪。 是呀,前面二輪庭審都判決有罪時,政府強調這彰顯了法治精神; 如今,終審法院還以清白,政府又認為彰顯了司法的公平公正。

怎麼判台當局都是對的? 這只能理解為,雖然判決不一,但法治精神不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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